网络赌博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主观方面
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怀有获取钱财的意愿。这是认定网络赌博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
聚众赌博: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情形。
以赌博为业:指对赌博成瘾,一直赌博,且以赌博所得作为生活来源等情形。
开设赌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况。
行为方式
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常见形式包括信用卡投注、电话下注、电子划账等。
参与网络博彩押注、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的相关内容,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对网络游戏中的赌博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
综上所述,网络赌博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参与者的主观营利目的和客观上的赌博行为,包括组织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等。任何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赌博活动,都可能构成赌博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