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主观方面
营利目的:网络赌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者希望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这是认定网络赌博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
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满足一定条件(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
以赌博为业: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长期从事赌博活动。
开设赌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
行为方式
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常见形式包括建立赌博网站、电话下注、电子划账等。
参与赌博网站的游戏,如百家乐、骰子猜大小等,或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社会危害性
网络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还可能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并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
根据以上因素,网络赌博可以界定为: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包括组织赌博、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多种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偶尔参与非营利性网络赌博娱乐活动虽不构成赌博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以准确界定网络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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