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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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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合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合理使用观点

转换性使用:部分学者和专家主张,根据游戏的类型,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游戏直播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因此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这种使用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例如,直播行为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这种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原理。

利益平衡原则: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巨大的收益使众多合理使用设立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平衡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无法通过磋商获得许可,或者获得许可需要付出过大的代价,此时使用行为反而有利于促进网络游戏的传播和再创作。

侵权观点

著作权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属于对游戏画面的使用,而游戏画面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直播行为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属于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适用标准不明确:由于立法没有将游戏直播行为这种新型作品使用方式纳入《著作权法》13种合理使用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合理使用认定时存在杂糅适用三步检验法和四要判断标准,对不同游戏类型一刀切等问题,亟须明确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的认定:转换性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国外司法实践对转换性使用的本质作用的认识有一定偏差。我国可以考虑引入转换性使用,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其认定和适用的具体规则,以提高合理使用的包容度。

建议

明确法律适用:建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情形,或者引入转换性使用的概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

行业自律与合作:游戏行业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范围,减少法律纠纷。

公众教育与意识提升:加强对公众的著作权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法律、行业和社会层面进行综合考虑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