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因此,在签订网络游戏合同时,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住所地。如果主营业地或住所地难以查明,则合同签订地应为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的地点。
建议在签订网络游戏合同时,明确合同签订地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因合同签订地不明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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