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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虚拟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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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虚拟性(无形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把握到它的存在。这种虚拟性表现在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游戏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武器、盔甲、货币等等,但是其存在只是依托于网络,并在网络上产生物品具象化的效果,在与网络空间相对立的现实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

现实关联性

网络游戏构成了一个虚拟世界,但是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必要而频繁的信息交流。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如玩家网络游戏中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至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客观实在性

客观实在性是指虚拟财产无论从载体上还是从外观表现形式上来看,都是早已确定的,玩家、运营商或任何的第三人都不能改变,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虽然只是玩家储存于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符号等,是一种电磁记录。

虚拟角色的特性

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是自然人或法人通过以网络TCP/IP协议为基础的网络游戏程序编制而成,用于参与网络游戏各项活动。其本质为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数据。根据虚拟角色的定义与本质,法院认为其具有四种特性:首先是虚拟特性,其本身没有实体形态,系通过计算机程序在电脑屏幕或3D投影设备中以特定形象予以展现,故其本身是虚构的,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和法人等真实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其次是拟人特性,目前的网络游戏程序创造的虚拟角色可完全参照或模仿人类的形象,即拥有模拟人类的绝大部分行为。但虚拟角色的行为系依照原告即网络游戏玩家的意志与指示作出,其本身不具备独立意识,尚不足以达到可与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相当的程度。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主要体现在其无形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与现实世界的关联性以及虚拟角色的特性等方面。这种虚拟性使得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和角色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