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概念,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规定,制作、传播网络游戏外挂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外挂属于非法出版物;二是制作传播外挂违反国家规定;三是制作传播外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游戏外挂通常是对原有游戏程序进行重新编辑加工,未经审批擅自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属于非法出版物。因此,制售、销售外挂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外,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也可能构成此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外挂的运行方式包含对游戏客户端与运营商的服务器之间数据的破解、截取,虽然这是犯罪的手段,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原有数据无法提供的特殊效果。然而,由于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软件,其含义远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依附于网络游戏而运行,没有对游戏软件或者玩家的电脑进行非法控制,不影响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因此不一定构成此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的行为。虽然外挂可能对游戏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其是否构成此罪存在争议。
其他相关法律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法官在实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排除内存修改式外挂与操作模拟式外挂相关行为的刑法适用,以侵犯著作产权罪为基本定罪规则,统一外挂案件适用罪名,维护刑法谦抑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建议
明确法律适用: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外挂,应根据其不同的侵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明确适用何种罪名,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混乱。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网络游戏外挂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制售、销售恶意作弊型外挂的行为,以维护游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法律体系:鉴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