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涉及多个罪名和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非法经营罪
适用理由:外挂程序是对原有游戏程序进行重新编辑加工,未经审批擅自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属于非法出版物。制售、销售外挂的行为破坏游戏生态,致使玩家流失,侵犯的主要是游戏公司和运营商的利益。
限制:由于外挂程序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口袋条款”要求,因此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
侵犯著作权罪
适用理由:网络游戏运行和计算机软件工作本质都是通过数据代码实现操作,外挂则是可以侵入数据代码的计算机软件。制售、销售外挂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发行出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私制软件,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
适用情况:司法机关在罪名选择上,适用侵犯著作权罪的占比逐渐上升,尤其在涉及恶意作弊型外挂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适用理由:外挂的运行方式包含对游戏客户端与运营商的服务器之间数据的破解、截取,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原有数据无法提供的特殊效果。
适用情况: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尤其是针对恶意作弊型外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适用理由:外挂通过对网络游戏的内存、通信协议数据进行修改、伪造或者操作模拟以实现游戏作弊目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量刑标准:依据犯罪的情节进行量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
针对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罪名和适用标准,以应对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同时,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外挂制作和销售活动,维护公平、健康的网络游戏环境。